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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网络阵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4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网络阵地建设与管理,守好网络意识形态阵地,更好发挥网络阵地服务学生、思想引导、弘扬社会正能量中的作用,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文化,切实发挥网络育人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 号),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阵地范围包括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各科室(中心)及师生个人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校内师生信息发布、交流平台运行的网站、新媒体、论坛、移动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媒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网络阵地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网络阵地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作为网络阵地建设、管理、运营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网络阵地是学校校园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积极利用网络阵地促进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各网络阵地应有明确的定位、服务对象和发展方向,侧重学生服务、资讯发布、文化传播等,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网络阵地由各科室(中心)负责建设,实行审批制、报备制和实名制,开通、关闭或名称等变更时,需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网络阵地各平台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网站、新媒体年检要求进行年检,并上报学校新媒体平台台账。

第六条 网络阵地管理及运营人员须按时参加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的网络阵地业务培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网络阵地管理意识。

第七条  网络阵地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信息发布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化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 各科室(中心)师生创建个人性质网络阵地,必须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纳入创建人所在科室(中心)管理。除此以外,不得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及各科室(中心)名义运营,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内容发布

第九条 网络阵地发布和转发信息时,应对内容进行认真甄别,确保真实性,不得发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转发时应注明信息来源,发布前需预判所发布信息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因发布、转发不良信息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责任由发布人负责。

第十条 网络阵地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和“谁审批、谁监管”制度,各科室(中心)运营人员作为第一级审核人,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作为第二级审核人,分管各科室(中心)的部(处)领导作为第三级审核人,授权信息发布并对发布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中心)要提升网络阵地的服务力、吸引力和粘合度,增强网络阵地的示范性、引领性和辐射度,发挥好网络阵地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促进作用。引导师生积极创作导向正确、内容生动、形式多样的网络文化产品。

第十二条  网络阵地实行网络安全机制。各科室(中心)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对网络阵地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立即处理,及时屏蔽或删除,防止传播有害信息的大范围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网络阵地实行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 舆情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中心)要利用好阵地及服务对象的优势,及时发现学生及社团的校园网络舆情,做好舆情收集、实时监测和研判工作,开展好大学生文明上网宣传引导。易班发展中心作为专门从事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机构,是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网络舆情管理的主要机构。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中心)在发现学生及社团网络舆情时,要第一时间口头上报部(处)领导及党委宣传部,如有必要,需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六条  易班发展中心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宣传部及舆情涉及单位开展舆情处置工作,对网络舆情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反馈信息,根据网络舆情处置需要开展舆论引导,防止不当或有害言论扩散发酵,避免引发网络舆情危机。

第十七条  在涉及学校网络舆情应对信息发布时,各科室(中心)网络阵地应按照学校党委宣传部要求,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为保障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八条  各网络阵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员及舆情引导员,负责网络阵地的管理、监管和舆情引导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所有。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