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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9-20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陕西省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学校根据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凡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智育成绩90分以上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学生人数,给各学院分配名额。

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学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水利水电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和水文与水资源专业在应分配名额的基础上予以20%的倾斜。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学院表彰奖励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材料,结合辅导员(导师)的推荐意见,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联合评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奖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最后将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获奖学生缴纳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开支,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统一纳入“济困助学”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 各学院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若发现获奖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的,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获奖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