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分为两等: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款总额,按照8%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确定我校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第七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学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水利水电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和水文与水资源专业在应分配名额的基础上予以20%的倾斜。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每学年开学初,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的推荐意见,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进行联合评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资助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最后将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校将通过储蓄账户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统一纳入“济困助学”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若发现受助学生用助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的,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获奖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