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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国家助学贷款 贷后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15 | 点击数:

西理学[2006]22号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有效地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加强贫困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校成立了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并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降低贷款风险,学校成立了助学贷款学生违约催还小组,协助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查找,催还欠款。

第三条 各学院学工办指定专人负责本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处理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的教育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应对所有借款学生加强管理,并将每学年的综合考核情况和是否继续发放该生贷款的意见上报学生处。

第五条 各学院要对获得贷款的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诚信主题教育,培养广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凡学生休学、退学、转学、升学等,或要求出具学籍证明、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或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自费留学、进修等,各学院或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之前,须先了解该生贷款情况,核实是否欠费欠息,有疑义应及时与学生处助学办公室联系查实。

第七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建议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中途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的;

5、借款学生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

第八条 各学院在借款毕业生离校前应专门组织一次还款知识宣讲和诚信教育活动,发放《毕业生还贷手册》,并利用校广播电台及宣传板等有效渠道告知借款学生还款程序和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

第九条 各学院要准确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确保借款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借款学生的存折帐号、家庭住址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统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档案登记表》,各学院应结合学籍卡等材料掌握借款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与展期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定诚信承诺书,方能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手续,经批准后,在展期期限内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第十三条 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有关手续者,学校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就业、升学时,其借款资料和装档函将归入个人档案,转入所在单位或学校。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季度分期偿还方式,各学院应依据银行提供的季度违约名单,采取各种措施,逐一查找催还,把贷款违约率降到最低。

第十六条 建立借款学生偿还贷款情况定期报表制度。各学院应在每季度末将违约学生的催款情况报至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时还款,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者,经办银行有权将其个人信息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