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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9-20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60号),认真做好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院民主评议和学校联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各年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导师(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3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各班级成立以导师(班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小组,负责认定的推荐工作。认定推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40%。认定推荐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学习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当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最低生活费标准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每月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当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最低生活费标准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五)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中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中高档娱乐电器、中高档时装或中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认定推荐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学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每年新招收的学生,学校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夹送《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送《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细则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范围内予以公示。其他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适当方式向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适当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接受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认定工作组、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认定推荐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认定工作,若因工作失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曲江校区管理处在进行认定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根据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最低生活费标准随物价等因素实行浮动管理。每学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调查全校学生的基本经济情况。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调查统计结果,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