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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9-20 | 点击数:

西安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西理学字[1995]第3号)

为了贯彻国家教委财政部财[1993]62号、[1994]35号文件和机械工业部[94]机教财字第10号文件精神,把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好,使用好,发挥好勤工助学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人事处、产业处等部门组成。指导和协调勤工助学活动。

2、归口管理在学生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与学生管理科合署办公,负责学生勤工助学财务及具体业务管理。

二、基金来源

1、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4元标准提取经费。

2、学校从学杂费中5%划拨经费(从1994年起)。

3、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拨出一定的比例的经费(从1994年起)。

4、上级主管部门(机械工业部)一次性划拨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5、基金增值部分。

三、基金管理

1、由机械工业部、学校专项拨给的勤工助学经费、启动经费及其它用在勤工助学的资金,属勤工助学专款,设立勤工助学独立帐号,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专门管理、使用,任何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动用。

2、为了更好地发挥勤工助学资金作用,使其有所增值,除存入银行或买国库券(利息增值)外,还可以利用一部分进行投资或同院、系合资办经济实体,以此来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和基金增值。投资项目必须要经过论证,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方可投资,总投资部分不得超过基金总值15%,并要在3~5年内还清本金。

3、勤工助学基金是国家为保证特困生就学的专项经费,任何人无权移作它用。只能用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的发放和补贴及奖励。

4、在预算勤工助学劳务报酬时,除启动的第一、第二年之外,从第三年开始正常情况下不得动用基金的本金部分,若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本金需经领导小组批准。

5、增加—编制、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出纳、会计采取聘任制,办公费用聘任人员的工资和资金,从基金增值中按15%的比例列支。

四、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发放标准

1、对于参加校内外一次性(或短期)劳动学生报酬按2~3元/小时发放,其浮动范围主要是以劳动的种类、强度、工作时间、劳动态度等条件为标准。

2、校内各单位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一般应高于其所用的临时工工资,确有困难者,不足部分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补足(事前要有协议书)。

3、对校内盈利性单位和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一般也应按上述标准发放,勤工助学办公室不再给补贴,也不收学生个人管理费。

4、在校内以系、班级、宿舍集体参加的勤工助学劳动,按每人1.5元/小时左右计算,每天按6小时计,对确有困难者不足部分由勤工助学办支付(事前签定协议)。

5、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管理型的固定岗位,根据时间按每生每月40~60元发放。

6、勤工助学报酬,一般分基本劳酬和奖励两个部分。其中基本劳酬按总报酬2/3,奖励按1/3,对能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基本劳酬和奖励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要求完成者,视情节扣发部分或全额奖金;对表现较差的扣发奖金和部分基本劳酬直至不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7、首先安排特困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多余岗位再安排其他同学勤工助学活动。学生领取勤工助学补贴时由用人单位或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标准开具证明和表现情况,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人和本人签字方可领取。

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学生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期要向学生处或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汇报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